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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洪涝灾害农房应急预案和洪涝灾区农房评估指南

发布时间:2021-09-18 阅读次数: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洪涝灾害农村住房安全应急预案(暂行)》(以下简称《预案》)和《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指南(暂行)》(以下简称《指南》)。

  

  《预案》从灾前应急预防、灾后临时处置、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灾后过渡安置与恢复重建4个方面,对农村住房应对洪涝灾害时应该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明确。

  

  比如,在灾前应急预防方面,《预案》明确,乡(镇)政府应根据以往洪涝灾害历史、近期气象状况及暴雨预警信号等级,预先划定农村住房风险区、安全区。

  

  在灾后临时处置方面,要求遭受洪水影响的农村住房,农户在进入前应首先查看房屋墙体是否存在“歪、裂、扭、斜”、房屋基础或地面有无沉陷、楼(屋)面有无坍塌等情况。

  

  《指南》适用于遭受洪涝灾害破坏的自住农村住房的安全应急评估,包括所有遭受洪水冲击、浸泡或短时间进水的自住农村住房及由于灾区地质隐患影响、安全受到威胁的自住农村住房。

  

  《指南》明确,根据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结论,遭受洪涝灾害的农村住房可以简单分为“可以居住”与“不可以居住”两类。

  

  其中,“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场地安全、地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不需修理或经简单维护后即可入住的农村住房。对于“可以居住”类房屋,农户在返家入住后,应注意观察,一旦发现有安全方面的异常情况,应立即撤出并报告“村两委”和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应组织技术力量进行核查,及时消除隐患。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不可以居住”类是指经过应急评估,地基或主体结构出现安全隐患,或所在区域、地段出现地质隐患的农村住房。对于“不可以居住”类房屋,除明显倒塌或严重受损且不具备加固修复价值的农村住房外,其余房屋应做进一步安全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改造或加固措施。

  

  洪涝灾区农村住房安全应急评估应由乡(镇)政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团队实施。工作开展前,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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